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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所研究生申請超修學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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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所104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一次所務會議紀錄

一、時    間:105年2月22日(星期一)中午11:10

二、地    點:A422會議室

三、提案討論:

第五案
案由:本所研究生申請超修學分相關事宜,請討論。

說明:

  1. 陳XX及張XX兩位研究生之超修學分申請說明如附件五(P14
  2. 擬請程教授說明。


決議:

  1. 同意陳XX及張XX兩位研究生之超修學分申請。
  2. 博碩士班研究生自一年級下學期起才可超修學分,且須前一學期之學業成績平均達 85.0分(含)以上者,提出證明即可自行超修學分,擬超修之學分數請學生自行衡量負責。

    執行情形:依會議決議辦理,擬於會議確認內容後公告。

四、臨時動議:無。

五、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