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成功大學教育研究所博士班研究生學位修習辦法
- 95.09.11.九十五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一次所務會議通過
- 96.09.10.九十六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一次所務會議修訂通過
- 97.06.09.九十六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五次所務會議修訂通過
- 97.09.08.九十七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一次所務會議修訂通過
第一條 本所博士班研究生學位修習辦法係根據「國立成功大學研究生學位考試細則」訂定。
第二條 修課:
- 博士班研究生修業年限為二~七年。
- 除畢業論文外,一般生至少需修畢37學分、逕讀生至少需修畢30學分始能畢業,指導教授得視實際需要,針對跨領域之研究生要求下修課程,下修課程之學分數不列入畢業學分數計算。
- 必修課程10學分、領域專業科目(選修)18學分(含跨校選修)、其他選修科目(含跨校選修)9學分,合計37學分。
- 每學期修課總學分數不得超過12學分,若包括大學部科目則總學分數不得超過14學分。
- 博士班研究生,學年學業成績不及格科目之學分數,達該學年修習學分總數二分之一者,應令退學。學年修習科目在九學分(含)以下者得不受此限。
- 選修外所課程,總學分以不超過9學分為原則,但指導教授得視學生研究之需要,簽名同意其加選修外所一門課,唯總學分不得超過12學分。
第三條 獨立研究:
- 獨立研究為2學分、一學年之必修課程(每學期1學分)。
- 申請資格:修業滿一年者。
- 申請時間:每年九月底或二月底以前。(配合每學期排課時間)
- 申請程序:請於截止日期之前向所辦公室提出申請。
第四條 專業實習:
- 專業實習為2學分、一學年之必修課程(每學期1學分)。
- 申請資格:至少修畢三十學分者。
- 申請時間:九月底或二月底以前。(配合每學期排課時間)
- 申請程序:請於截止日期之前向所辦公室提出申請。
- 實習地點:以大專院校為主,若研究生任職單位符合實習之要求,可在原單位實習,但要在督導下進行。
- 實習內容:以心理與學習、研究方法論為主修領域者,專業實習以教學、研究為主;以輔導與諮商為主修領域者,專業實習以諮商實務為主。(由督導自行決定)。
- 其他規定:
- 實習時間與論文計劃口試可同時進行。
- 論文口試需實習期滿方可提出。
- 督導須為副教授(含)以上具博士學位者。
第五條 資格考試:
- 申請資格:至少修畢三十學分者。
- 申請及考試時間:上學期於十月中旬前申請,一月底前考試;下學期於三月中旬前申請,六月底前考試。
- 申請程序:請於截止日期之前向所辦公室提出申請。
- 考試範圍:以領域為考試範圍。
- 共同必考:社會科學方法論、當代教育心理學專題研究
- 主修領域選考二科(以考生之學術專長為選考範圍)
- 其他規定:
- 資格考試以七十分為及格,一百分為滿分;不及格科目其延長修業年限尚未屆滿者,得於次學期重考,重考以一次為限。
- 資格考不及格者不得舉行論文計畫口試。
- 重考仍以原考試科目為準,但經指導教授建議及所長同意得予以變更。
- 爲鼓勵博士生學術著作之撰寫,博士生得以第二(含)作者以上或通訊作者之已發表著作(若未刊登、但已被接受者須提出證明)一篇抵資格考之主修領域選考一科。該著作須經獨立審查、與主修領域相關、以成大教育所為發表機構,且不可以碩士論文為底本改寫。擬申請以著作抵免資格考者,應於資格考申請前一個月提出。其著作之專業要求由指導教授及所長負責審查認定,若指導教授為所長時,由所務會議遴選所內兩位資深教授審查。若有疑義,則由所務會議審查。申請表援用本所「研究生論著審查申請表」。
- 資格考考試時間每科以120分鐘為限,每科由所長聘請1-2位教師命題,命題老師得選擇開書考或閉書考。若學生之指導教授為所長時,由所務會議指定一位召集人負責資格考相關事宜。共同考科以博一授課內容為範圍。每科之命題及閱卷費合計為1000元。
第六條 論文計畫口試:
- 申請資格:
- 至少修畢三十學分者。
- 通過資格考,經指導教授認可者。
- 提論文計畫口試時,之前每學期皆至少參加過兩場論文計畫發表或論文口試,或每學年累積至少四場。前述場次之計算,博三(含)以上學生只採計至博二下學期。
- 提出申請前,至少一個月內完成論著送審:博士班修業期間發表於國內、外有獨立外審之期刊論著至少一篇(若未刊登、但已被接受者須提出證明);論著必須獨立完成或為第一作者或為通訊作者;若為第二作者,須有二篇著作,或二篇著作中有一篇為第二作者,另一篇為第三作者亦可;但若二篇皆為第三作者以下,則須有三篇著作(以上皆需提出各作者分工之證明)。論著須以成大教育所為發表機構,不可以碩士論文為底本改寫,論著之內容是否符合專業要求,由指導教授及所長負責審查認定,如發生疑義時,則由所務會議審查。若指導教授為所長時,由所務會議遴選所內兩位資深教授審查,如有疑義,則由所務會議審查認定。
- 博士生論著若已抵免資格考試則不計入,須另提論著以申請論文計畫口試。
- 申請及考試時間:每年開學兩個月內提出申請;考試時間依照每年行事曆規定。
- 申請程序:填具申請書暨指導教授推薦函。
- 其他規定:
- 指導教授之聘請,以本校一位專任教授或副教授擔任為原則,必要時得經指導教授與所長同意後,增聘一名校內、外教師共同指導。
- 論文指導教授之選定,得於研一第二學期末提報,或是研二上起每學期期末提報,研究生研究議題應與指導教授專長相符,並經每學期最後一次所務會議通過。研究生申請指導教授時,必須親自向所辦公室 領取加蓋所戳章之指導教授申請書。
- 研究生繳交指導教授申請書後,若雙方同意,可在申請期限內至所辦公室填具申請表申請更改指導教授。
- 論文研究計畫口試委員,由指導教授提供委員(需為副教授(含)以上)名單五至七人(包括指導教授),由所長遴聘五人組成之。
- 論文研究計畫口試評審標準為1通過、2修正後通過、3不通過。凡修正後通過者,由指導教授負責審查。口試未通過者,得於次學期申請重新口試,重新口試以一次為限。
第七條 論文學位考試:
- 申請資格:通過資格考試;且至少修畢三十學分,並通過專業實習及論文研究計畫口試半年者。
- 申請及考試時間:上學期十月底前或下學期四月底前申請。論文口試時間應依照每年行事曆規定。
- 申請程序:上學期十月底前或下學期四月底前提出指導教授推薦書及論文口試申請書。
第八條 論文研究計畫口試委員,由指導教授提供副教授(含)以上名單五至七人(包括指導教授),由所長遴聘五人組成之。
第九條 博士學位考試委員會置委員五人至九人,其中校外委員須三分之一(含)以上,由該所遴選除對博士學位候選人所提論文學科有專門研究者外,並應具有左列資格之一者擔任考試委員,並簽請校長核聘,指導教授不得擔任召集人:
- 曾任教授者。
- 擔任中央研究院院士或曾任中央研究院研究員者。
- 曾任副教授或擔任中央研究院副研究員,在學術上著有成就者。
- 獲有博士學位,在學術上著有成就者。
- 屬於稀少性或特殊性學科,在學術或專業上著有成就者。
- 前款第三目至第五目之提聘資格認定標準,由所務會議訂定。
第十條 學位考試成績,以一百分為滿分,七十分為及格,評定以一次為限,並以出席委員評定分數平均決定之,惟須逾出席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評定為及格者方為及格,否則以不及格論。
第十一條 其他未規定事項悉依「國立成功大學研究生學位考試細則」辦理。 第十二條 本辦法經所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