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成功大學教育研究所碩士班研究生學位修習辦法
- 88.08.23八十八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二次所務會議修訂通過
- 89.06.08八十八學年度第二學期第六次所務會議修訂通過
- 91.05.30九十學年度第二學期第四次所務會議修訂通過
- 92.09.02九十二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一次所務會議修訂通過
- 95.09.11九十五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一次所務會議修訂通過
第一條 本所碩士班研究生修習辦法係根據本校之「國立成功大學研究生學位考試細則」訂定。
第二條 修課:
- 碩士班研究生修業年限為一~四年。
- 除畢業論文外,至少需修畢33學分始能畢業。
- 必修課程共計3學分,選修課程至少30學分。
- 每學期修課總學分數不得超過12學分,若包括大學部科目則總學分數不得超過14學分。
- 碩士班研究生,學年學業成績不及格科目之學分數,達該學年修習學分總數二分之一者,應令退學。學年修習科目在九學分(含)以下者得不受此限(八十三學年度入學新生起適用)。
- 選修外所課程,每學期以不得超過3學分為原則,總學分以9學分為原則。
第三條 論文計劃:
- 申請論文計劃發表須先經指導教授同意,並應於計劃畢業前一學期之開學二個月內檢送論文計劃,向本所辦理(例如計劃於八十八學年度第二學期畢業者,應於八十八學年度第一學期開學後二個月內提出論文計劃)。
- 論文指導教授之選定,得於研一第二學期末提報,或是研二上起每學期期末提報,研究生研究議題應與指導教授專長相符,並經每學期最後一次所務會議通過。研究生申請指導教授時,必須親自向所辦公室領取加蓋所戳章之指導教授申請書。研究生繳交指導教授申請書後,若雙方同意,可在申請期限內至所辦公室填具申請表申請更改指導教授。
- 論文計劃由所辦理公開發表,本所師生均可出席提供意見。
第四條 學位口試:
- 第一學期之論文口試須於十二月底前舉行完畢;第二學期之論文口試須於六月底前舉行完畢。
- 畢業前須以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身份投稿國內外有外審制度之期刊至少一篇,將相關資料影印一份送所備查;並必須參加校外學術研討會至少二次,且將相關證明存所備查。
- 碩士學位口試委員會置委員三至五人,由所長擔任召集人(若所長為應試人之指導教授,則由所務會議遴選);其中校外委員至少一人。除指導教授外,其餘委員由所務會議(指導教授應迴避)遴選決定。
- 所務會議對於碩士學位口試委員會委員之遴選,除對碩士班研究生所提論文學科、創作、展演或技術報告有專門研究者外,並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擔任口試委員,並簽請校長核聘:
- 曾任教授或副教授者。
- 擔任中央研究院院士或曾任中央研究院研究員、副研究員者。
- 獲有博士學位,在學術上著有成就者。
- 屬於稀少性或特殊性學科,在學術或專業上著有成就者。
- 前款之提聘資格認定標準,由所務會議訂定之。
- 學位口試成績,以一百分為滿分,七十分為及格,評定以一次為限,並以口試委員評定分數平均決定之,惟須逾口試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評定為及格者方為及格,否則以不及格論。
第五條 其他未規定事項悉依「國立成功大學研究生學位考試細則」辦理。
第六條 本辦法經所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